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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度高齡者靈性關懷系列講座(三):我自己做主~淺談意定監護

活動類別:112年度   發佈日期:2023-06-16

高齡者靈性照顧系列講座(三):我自己做主~淺談意定監護
1.112年度第3場系列講座,於112年06月15日(星期四)下午2:00至4:00辦理,由義品法律事務所廖威斯律師,運用民法第14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、165條修訂條文,。參與(受益)人數26人(包含照顧者與一般民眾),活動整體滿意度96%。
2.廖威斯律師先介紹法定監護的意義、目的和聲請流程,帶入受任人的資格要件;說明意定監護的立法目的和特色,及如何辦理。另也運用案例來讓學員了解意定監護生效後,遇到各種狀況時,法律上處理的方式。
3.本次講座內容如下:
①講師先介紹「法定監護」的意義,可由誰聲請,擔任監護人需執行的任務等。
②擔任監護人處理受監護人的財產時,仍需經法院同意,而非隨意處置。
③誰可當監護人:配偶、四親等內親屬、最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、主管機關(社福機構)和其他適當之人。
④不可擔任監護人的狀況:未成年、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、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與失蹤等狀況。
⑤監護宣告向誰聲請: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住地的法院。
⑥監護宣告要的文件:聲請狀、受監護宣告人、聲請人及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最新戶籍謄本。
⑦監護宣告流程:向法院聲請→法院審理與醫院鑑定→法院裁定→至戶政機關登記。
⑧意定監護意義及目的:尊重本人意願、保有彈性可隨時撤回意定監護契約及先後訂立不同意定監護、契約之訂立、變更與撤回,應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、在本人受監護宣告時,發生效力。
⑨受任人人數可以為1人或數人,除約定個別執行職務外,應共同執行職務。
⑩意定監護契約訂立或變更,皆需應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始為成立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7日內,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,公證時,本人及受任人都需在場,表明其為合意,始得為之。
⑪公證需要的文件:意定監護契約書、本人及受任人皆需到場、身分證正本及印章、戶籍謄本、公證費用1000元。
⑫另外還有更精采的內容,請至高雄市老人研究發展中心觀看此次講座影片,網址如下:
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VeeZhK7sGGg。

相關檔案:
下載檔案:意定監護演講ppt.pdf(另開新視窗)意定監護演講ppt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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